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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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亮
--
-
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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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鄂民申143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襄阳市长丰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03-01
2
合同纠纷
(2017)鄂0607执1927号
申请人
-
--
终结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6民终2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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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3
合同纠纷
(2017)鄂06民终2148号
被上诉人
-
1173131
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7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襄阳市长丰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17313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2元,合计37412元,由上诉人襄阳市长丰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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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4
合同纠纷
(2017)鄂0607民初1168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被告:
襄阳市长丰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183831
一、被告襄阳市长丰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17313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襄阳市长丰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支付停工损失费10700元。 三、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60元,由被告襄阳市长丰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依照《诉讼费由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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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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