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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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吉0221执105号 | 被执行人 | - | -- | (2018)吉0221民初1347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民初1347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更多 | 2019-02-18 |
2 | 劳动争议 | (2018)吉0221民初1347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吉县税务局 | 36665.5 | 一、国家税务总局永吉县税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J某某工资合计36665.50元[其中: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共计365天,(最低日工资31.26元-实发日工资26.40元)X365天=1773.90元;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共计276天,(最低日工资38.16元-实发日工资26.40元)X276天=3245.76元;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共计243天,(最低日工资38.16元-实发日工资32.00元)X243天=1496.88元;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共计273天,(最低日工资43.68元-实发日工资32.00元)X273天=3188.64元;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计549天,(最低日工资51.49元-实发日工资32.00元)X549天=10700.01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共计334天,(最低日工资51.49元-实发日工资39.00元)X334天=4171.66元;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共计609天,(最低日工资58.85元-实发日工资39.00元)X609天=12088.65元];
二、驳回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国家税务总局永吉县税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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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吉0202民初2170号 | 原告 | 原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吉县税务局 被告: 吉林市新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
2 | -- | (2024)吉0202民初2170号 | 原告 | 原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吉县税务局 被告: 吉林市新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