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安鑫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刘永金
91360702MA35H4AN2A
5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29号贸易广场东街73号二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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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022-08-29
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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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9
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791民初1522号
原告
原告:
赣州市安鑫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市欣佳客百货有限公司,李娟,H某某
10879074.5
一、被告赣州市欣佳客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赣州市安鑫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074.5元; 二、被告赣州市欣佳客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赣州市安鑫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9074.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李娟在未缴出资1069.2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赣州市欣佳客百货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H某某在未缴出资10.8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赣州市欣佳客百货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履行期限:上述判项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六、驳回被告赣州市欣佳客百货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 5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被告赣州市欣佳客百货有限公司、李娟、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2021-06-3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791民初1522号
原告
原告:
赣州市安鑫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H某某,赣州市欣佳客百货有限公司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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