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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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0207民初1722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1551468 |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枫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146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6-0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0207民初1722号 | 被申请人 | - | 1551468 |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枫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146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4-26 |
3 | 合同纠纷 | (2018)冀0705民初1519号 | 被告 | 原告: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楼东支行 被告: 张家口伟业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苏伟红,张家口市震宇化轻物资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福鼎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 330822.36 | 一、被告张家口伟业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5.79元及利息330570.78元(截止2015年9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即利率为月息14.85‰)支付2015年9月21日之后,借款本金125.79元清偿前的所有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楼东支行要求被告张家口市宣化福鼎物资经销有限公司、S某某、张家口市震宇化轻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计3130元由被告张家口伟业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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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0207民初1722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枫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河北枫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定州市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 2018-09-2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河北枫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定州市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 2018-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