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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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1023执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4)浙1023执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N某某、N某某、M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5-27 |
2 | -- | (2023)浙1082执442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3)浙1082执44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5-20 |
3 | -- | (2024)浙1024执恢845号之一 | 其他 | - | -- | 终结本院(2024)浙1024执恢8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5-16 |
4 | -- | (2024)浙1003民初1910号之二 | 其他 | 原告: 中国某某银行台州黄岩支行 被告: 陈某某1,曾某某,陈某某2,台州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24-05-14 |
5 | -- | (2024)浙1082执恢15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4)浙1082执恢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4-29 |
6 | -- | (2024)浙1082民初2541号 | 其他 | 原告: 台州某某 被告: 李某某,徐某某,浙江某某公司 | 975585.45 | 一、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台州某某公司代偿款972585.4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972585.4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徐某某、浙江某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6元,减半收取计6778元,由李某某、徐某某、浙江某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4-04-18 |
7 | -- | (2024)浙1082民初2539号 | 其他 | 原告: 台州某某 被告: 王某某2,王某某3 | 163174.86 | 一、王某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台州某某公司代偿款160174.86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60174.8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王某某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计1782元,由王某某2、王某某3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4-04-18 |
8 | -- | (2023)浙1023执恢2048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3)浙1023执恢20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Z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4-07 |
9 | -- | (2024)浙1024执恢101号 | 其他 | - | -- | 终结本院(2024)浙1024执恢1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3-30 |
10 | -- | (2024)浙1082民初1715号 | 原告 | 原告: 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X某某,台州市祥豪眼镜厂 | 814541.1 | 一、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11041.1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811041.1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
三、X某某、台州市祥豪眼镜厂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计5980元,由Y某某、X某某、台州市祥豪眼镜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4-03-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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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1023民初1920号 | 原告 | 原告: 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Y某某,W某某,X某某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2024-06-07 | |
2 | -- | (2024)浙1023民初1953号 | 原告 | 原告: 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W某某,Z某某,Y某某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2024-06-07 | |
3 | -- | (2024)浙1082民初3913号 | 原告 | 原告: 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2024-06-06 | |
4 | -- | (2024)浙1024民初2050号 | 原告 | 原告: 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J某某,C某某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4-06-05 | |
5 | -- | (2024)浙1024民初1627号 | 原告 | 原告: 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4-05-30 | |
6 | -- | (2024)浙1022民初1431号 | 原告 | 原告: 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4-05-29 | |
7 | -- | (2024)浙1004民初2573号 | 原告 | 原告: 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M某某,Y某某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
8 | -- | (2024)浙1023民初1584号 | 原告 | 原告: 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Y某某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2024-05-28 | |
9 | -- | (2024)浙1082民初3547号 | 原告 | 原告: 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Z某某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2024-05-28 | |
10 | -- | (2024)浙1002民初3164号 | 原告 | 原告: 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