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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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川7101民初310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成都森伦科技有限公司,陈健 | 110555.2 | 一、被告成都森伦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借款本金108996.81元及罚息1558.39元,自2021年8月18日起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7537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7537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77元,由被告成都森伦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21-10-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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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7101民初3106号、川7101民初3107号、川7101民初3618号、川7101民初3623号、川7101民初362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Z某某,成都鑫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森伦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四川骏阳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成都酷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C某某,成都淘房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2021-10-09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7101民初3106号、川7101民初3107号、川7101民初3618号、川7101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 被告: 成都酷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H某某,成都鑫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骏阳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森伦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成都淘房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