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吉0723执3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3)吉0723执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2-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723民初2736号 | 原告 | 原告: 乾安县恒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S某某 | 18307 | 被告W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乾安县恒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赊购的建筑材料款183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元,由二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11-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723民初2736号 | 原告 | 原告: 乾安县恒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乾安县人民法院 | 2022-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