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石益平
91433101MA4P93BE9Y
10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2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3101民初2113号
原告
原告:
湘西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
--
准许原告湘西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1元,减半收取66.805元,由原告湘西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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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2
合同纠纷
(2021)湘3101民初1833号
原告
原告:
湘西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
--
本案按原告湘西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021-05-1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3101民初163号
原告
原告:
湘西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4161
一、被告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湘西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4161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予以确定利息); 二、第三人L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1492元,由被告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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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湘西自治州湖湘商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4-03-0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湘西州湖湘商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3-12-03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3101民初2113号
原告
原告:
湘西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1-07-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3101民初3383号
原告
原告:
湘西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0-12-0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3101民初3383号
原告
原告:
湘西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0-12-0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3101民初163号
原告
原告:
湘西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天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0-03-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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