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台城尚城装饰工程部

在营(开业)企业
苏立峰
5万元人民币
-
台山市台城桥湖路201-209号101-3号铺位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7条,裁判文书8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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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7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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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台山市人民法院
2019-08-22
〔2019〕粤0781执2130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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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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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8-03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1-30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18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8-09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21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粤0781执5217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1)粤0781执52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台山市台城尚城装饰工程部、S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台山市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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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2
其他
(2020)粤0781执恢282号
被执行人
-
--
--
2020-06-01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粤0781民初1975号之一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
--
准许原告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2020-05-21
4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粤0781民初4199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
81608.04
被告C某某对台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台山市台城尚城装饰工程部对H某某的债务未履行部分40804.02元承担连带责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0804.02元给原告H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1元,财产保全费428.04元,合计1248.14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原告H某某预交的诉讼费用1248.14元,予以退还;被告C某某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20.1元,财产保全费428.04元,合计124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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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5
其他
(2019)粤0781执2130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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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6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粤0781民初2011号
被告
原告:
台山市台城鸿亚木厂
被告:
台山市台城尚城装饰工程部
30000
被告台山市台城尚城装饰工程部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山市台城鸿亚木厂支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0月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台山市台城尚城装饰工程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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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7
其他
(2017)粤0781执1916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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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8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7)粤0781民初123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台山市台城尚城装饰工程部
75992
一、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台山市台城尚城装饰工程部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书》; 二、被告台山市台城尚城装饰工程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瓷砖费1392元; 三、被告台山市台城尚城装饰工程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H某某房屋装修工程款5万元及向原告H某某支付违约金24600元。 四、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台山市台城尚城装饰工程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78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778元,被告台山市台城尚城装饰工程部负担1700元(原告H某某已预缴受理费263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856元,上述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付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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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粤0781民初4199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
台山市人民法院
2020-03-0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