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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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给予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处罚 | 18000 | 宝山区消防救援支队 | 2021-11-04 | 沪宝(消)行罚决字〔2021〕018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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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沪02民申239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3-10-18 |
2 | -- | (2023)沪0113民初1040号 | 被告 | - | 72240.9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使用费35120.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物业费7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补偿消防整改损失6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返还押金24120.4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计116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负担4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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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沪0113民初1040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3-09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沪0113民初1040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