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徐开兵
91310113MA1GNLPJ0E
5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2幢B209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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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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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其他
给予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处罚
18000
宝山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1-11-04
沪宝(消)行罚决字〔2021〕0183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02民申239号
申请人
-
--
驳回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3-10-18
2
--
(2023)沪0113民初1040号
被告
-
72240.9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使用费35120.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物业费7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补偿消防整改损失6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返还押金24120.4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计116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负担4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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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0113民初104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3-03-09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0113民初104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立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洪枝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3-02-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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