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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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甘0104民初31号 | 原告 | 原告: 兰州陇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43466.67 | 一、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陇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8466.67元及利息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兰州陇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62元,由原告兰州陇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1元;保全费550元,由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