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盛易扬装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宋京生
91110114782519981D
3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政府街20号5号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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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14782519981D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今盛易扬装饰有限公司
2005-11-21
2025-11-2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5年一中少民终字第07848号
上诉人
-
8267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零六十七元,由L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负担三千零四十六元(已交纳);由H某某负担六千三百一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今盛易扬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零六十七元,由今盛易扬公司负担三千四百三十二元(已交纳),由H某某负担八千六百三十五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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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5年昌民初字第0020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
被告:
北京今盛易扬装饰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H某某
826700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三十六万五千四百七十二元七角六分。 二、被告北京今盛易扬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一十五万六千六百三十一元一角九分。 三、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零六十七元,由原告L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负担三千零四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H某某负担六千三百一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今盛易扬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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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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