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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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14782519981D | 营业执照 | 北京今盛易扬装饰有限公司 | 2005-11-21 | 2025-11-20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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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年一中少民终字第07848号 | 上诉人 | - | 8267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零六十七元,由L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负担三千零四十六元(已交纳);由H某某负担六千三百一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今盛易扬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零六十七元,由今盛易扬公司负担三千四百三十二元(已交纳),由H某某负担八千六百三十五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1-30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年昌民初字第0020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 被告: 北京今盛易扬装饰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H某某 | 826700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三十六万五千四百七十二元七角六分。
二、被告北京今盛易扬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一十五万六千六百三十一元一角九分。
三、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零六十七元,由原告L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负担三千零四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H某某负担六千三百一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今盛易扬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