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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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2019-11-19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12-06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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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津01民初290号 | 被告 | 原告: 邦飞利减速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临(天津)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 | 500000 | 一、被告东临(天津)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邦飞利减速器股份有限公司(BONFIGLIOLIRIDUTTORIS.P.A.)第3932925、G797264、G11029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东临(天津)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邦飞利减速器股份有限公司(BONFIGLIOLIRIDUTTORIS.P.A.)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三、驳回原告邦飞利减速器股份有限公司(BONFIGLIOLIRIDUTTORIS.P.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邦飞利减速器股份有限公司(BONFIGLIOLIRIDUTTORIS.P.A.)负担3000元,被告东临(天津)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邦飞利减速器股份有限公司(BONFIGLIOLIRIDUTTORIS.P.A.)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临(天津)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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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
2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邦飞利减速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邦飞利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19 | |
3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邦飞利减速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邦飞利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