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舍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道楷
91310112MA1GDK8C8G
1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闵行区景联路16号二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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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沪0112执15769号
2023-11-24
(2023)沪0112民初8484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0112民初8484号
被告
原告:
国福龙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上舍实业有限公司
190571.5
一、原告国福龙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舍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宏汇莲花广场租赁合同》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上舍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福龙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6267.34元及滞纳金2510.29元; 三、被告上海上舍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福龙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1863.04元及滞纳金526.10元; 四、被告上海上舍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福龙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计12348.07元; 五、原告国福龙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上海上舍实业有限公司收取的保证金67056.66元不予退还; 六、驳回原告国福龙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6.14元,由原告国福龙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283.88元,由被告上海上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53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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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2
--
(2023)沪0112民初8484号
被告
原告:
国福龙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上舍实业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3-05-0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0112民初8484号
被告
原告:
国福龙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上舍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3-08-07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0112民初8484号
被告
原告:
国福龙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上舍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3-05-24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0112民初8484号
被告
原告:
国福龙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上舍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3-04-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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