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6 | -- | |
2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12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9-14 | -- | |
4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市自贸区市场监管局 | 2018-09-14 | -- | |
5 | 其他规避执行 | -- |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8-08-06 | 〔2018〕津0103执3964号 | |
6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7-13 | -- | |
7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市自贸区市场监管局 | 2018-06-26 | -- | |
8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6-26 | -- | |
9 | 签发空头支票 | 对该单位处以1763元罚款 | 1763 | 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 | 2016-05-18 | (滨银支付)罚字〔2016〕第00023号 | |
10 | 签发空头支票 | 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 1000 | 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 | 2016-05-18 | (滨银支付)罚字〔2016〕第0002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6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2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9-14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3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8-06-26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91120104596134359T | 营业执照 | 天津正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12-06-01 | 2027-05-31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03民初3648号 | 被告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 天津市通联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天津正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王海滨,濮邵红 | 2002694.21 | 一、被告天津市通联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借款本金1773309.15元;
二、被告天津市通联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截止至2017年3月10日的利息219422.27元、复利9962.79元及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如被告天津市通联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有权对被告P某某名下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某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天津正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W某某、P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正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W某某、P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通联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440元,以上共计29262元,由被告天津市通联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天津正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W某某、P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26 |
2 | 其他 | (2017)津0103执保字199号 | 被申请人 | - | -- | 查封被申请人P某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17-04-18 |
3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03民初3648号 | 被申请人 | - | -- | 查封被告P某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北××经济区××房产。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