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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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6 | -- | |
2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12 | -- | |
3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7-13 | -- | |
4 | 一、原告李晴与被告天津坤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5月30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坤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晴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工资14576.72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坤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李晴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原告李晴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退工退档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 ...更多 | --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18-02-23 | --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2018-02-23 | --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18-02-23 | 〔2018〕津0102执929号 | |
7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07-14 | -- | |
8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16-08-04 | 〔2016〕津0102执2190号 | |
9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2016-08-04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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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6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2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3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14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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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津0102执929号 | 2018-02-23 | (2017)津0102民初116号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津0102执2190号 | 2016-08-04 | 劳人仲案字(2016)第340号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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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20102300520219B | 营业执照 | 天津坤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014-07-25 | 2064-07-24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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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7)津0102民初11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坤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4576.72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天津坤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5月30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坤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L某某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工资14576.72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坤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L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原告L某某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退工退档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天津坤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2 |
2 | 劳动争议 | (2016)津0102执2190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05 |
3 | 劳动争议 | (2016)津0102执219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0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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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劳动争议纠纷 | 天津坤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17-05-1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劳动争议 | 天津坤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17-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