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少华
911201107581306856
8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帝达工业园内标准厂房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6 历史 1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7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9

裁判文书 125

法院公告 57

开庭公告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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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8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12
--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支付垫付的票款人民币27000000元及截至2016年12月14日的利息3737070元,两项合计3073707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7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四被告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被告李少华被告张相荣被告李振龙被告李惠萍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五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对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东丽区四纬路4号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的处置价款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01045元,由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及被告李少华张相荣李振龙李惠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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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0〕津01执恢56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垫款本金9360000元及截止至2017年3月1日的利息4680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出质的货物(桦木刨光材8552.26立方米柞木刨光材3709.31立方米桦木板材506.26立方米柞木板材2403.39立方米楸木板材293.35立方米榆木大板75.87立方米柞木半成品665.20立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根据《盛京银行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在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盛京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张相荣李少华李振龙李惠萍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20元,公告费720元,均由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张相荣李少华李振龙李惠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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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0〕津0103执4132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2020-09-03
--
7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6
--
8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支付垫付的票款人民币27000000元及截至2016年12月14日的利息3737070元,两项合计3073707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7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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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2020-06-22
--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0-06-22
--
10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社区一法庭
2020-04-22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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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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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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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6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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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9-11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14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1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07581306856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
2004-03-16
2054-03-15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2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津0103执413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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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津0116执恢111号之五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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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3
合同纠纷
(2019)津0104民初10612号之三
被告
原告:
天津源郎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中保特卫(天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8180329.86
解除(2019)津0104执保1125号对被告L某某、Z某某、中保特卫(天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80329.8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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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4
合同纠纷
(2019)津0104民初10612号
被告
原告:
天津源郎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中保特卫(天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3466375
驳回原告天津源郎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531元,公告费8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源郎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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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5
合同纠纷
(2020)津0104执恢21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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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津0116执恢77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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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7
合同纠纷
(2019)津02民初415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国和中兴(天津)橱柜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布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二连市好时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李惠萍,李振龙,姜文华,Z某某,Z某某
76250000
一、被告国和中兴(天津)橱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0元,并支付以欠付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l7年6月2日止、按年利率6.09%标准计算的利息,及以欠付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l7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09%的1.5倍标准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国和中兴(天津)橱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50000元; 三、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布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二连市好时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王芳、J某某、Z某某、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国和中兴(天津)橱柜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国和中兴(天津)橱柜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布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二连市好时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王芳、J某某、Z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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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津0110执344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12-25
9
合同纠纷
(2019)津0104执恢50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12-09
10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津01民辖终908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12-05

法院公告 5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执行异议
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1-08-12
2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L某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1-07-01
3
裁判文书
执行异议
L某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1-07-01
4
裁判文书
民间借款纠纷
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5
裁判文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L某某、Z某某、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0-07-23
6
执行文书、拍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5
7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国和中兴(天津)橱柜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19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0-01-16
9
执行文书、拍卖
民间借贷纠纷
L某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10-20
10
裁判文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4

开庭公告 3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执行异议之诉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1-05-19
2
执行异议之诉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源郎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中保特卫(天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Z某某,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0-04-20
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W某某,L某某,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南大佳德药业有限公司,Z某某,J某某,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二连市好时光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天津布瑞特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8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津民终91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南大佳德药业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03-13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津民终91号
其他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03-13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7)津0110民初4274号
被告
原告:
天津百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17-09-04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津0104民初300号
被告
原告: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
被告:
L某某,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L某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7-07-04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Z某某
被告:
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二连市好时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布瑞特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南大佳德药业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J某某,W某某,L某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06-26
10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J某某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7-06-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