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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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京0115执465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泰鑫华业物资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Z某某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Z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泰鑫华业物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泰鑫华业物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Z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6-2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京0115民初14703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泰鑫华业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43980 |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泰鑫华业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3980元及利息(以4398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2-1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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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Z某某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8-01-09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Z某某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7-09-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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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北京泰鑫华业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7-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