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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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6 | -- | |
2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12 | -- | |
3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7-13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07-14 | -- | |
5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市自贸区市场监管局 | 2017-07-14 | -- | |
6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市自贸区市场监管局 | 2016-07-11 | -- | |
7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7-11 | -- | |
8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4-22 | -- | |
9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市自贸区市场监管局 | 2016-04-22 | -- | |
10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5-07-09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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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6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2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3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14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11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6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04-22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7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09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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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20116300672239E | 营业执照 | 天津鑫诚钢联商贸有限公司 | 2014-12-26 | 2099-12-31 |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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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京0112民初7433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鑫诚钢联商贸有限公司 | 24000 | 一、确认原告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诚钢联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B01-2016-3301-16040091的《采购合同》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天津鑫诚钢联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货款9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被告天津鑫诚钢联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天津鑫诚钢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记载为准),由被告天津鑫诚钢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8-0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新0104民初42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中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鑫诚钢联商贸有限公司 | 350.42 | 准许原告新疆中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鑫诚钢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350.43元,退还原告350.42元。 ...更多 | 2016-03-2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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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鑫诚钢联商贸有限公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8-2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鑫诚钢联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