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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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右前税一分)许准字﹝2020﹞第(136)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20-12-10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科尔沁右翼前旗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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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赣0121执122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赣012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4-22 |
2 | 其他 | (2018)苏03民辖终4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2-09 |
3 | 其他 | (2017)赣0121民初44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内蒙古海运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238019.5 | 一、被告内蒙古海运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工程款158799.50元,并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上述工程款日止;
二、被告内蒙古海运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垫付款39610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要求被告内蒙古海运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3961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内蒙古海运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0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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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内蒙古海运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17-08-0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内蒙古海运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17-04-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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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辽1011民初300号 | 被告 | 原告: 辽阳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海运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312民初9950号 | 被告 | 原告: 徐州圣地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海运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4-16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7)赣0121民初44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内蒙古海运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17-07-26 | |
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内蒙古海运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17-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