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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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渝05民终178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4元,由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6-29 |
2 | 合同纠纷 | (2019)渝0112财保280号 | 申请人 | - | -- | 对申请人重庆国友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10-28 |
3 | 合同纠纷 | (2019)渝0107民初11644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国友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L某某 | 440638.2 | 一、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重庆国友物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40638.2元以及利息损失(以440638.2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5月9日起计算至全部租金付清时止);
二、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书第一判项确定的义务,在22%责任份额范围内与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国友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7元,由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9-10-25 |
4 | 合同纠纷 | (2018)渝0107民初16351号 | 其他 | - | -- | -- | 2018-09-04 |
5 | 其他 | (2018)渝0106财保340号 | 申请人 | - | 500000 | 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7-1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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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 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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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渝0107民初14560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国友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华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
2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渝0107民初4331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国友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华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伟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
3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重庆国友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 2018-11-07 | |
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晋7102民初421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国友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 2018-11-07 | |
5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渝0107民初16351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国友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8-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