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72民初9803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东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 | 1166420 | 限被告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32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321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72民初9803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东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威宇电路板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