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中医院

正常 华北
耿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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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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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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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
其他
警告,罚款罚款金额:3000元
3000
灵石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1-12-09
灵卫放罚字〔2021〕第001号
2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
其他
警告,罚款罚款金额:1000元
1000
灵石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1-12-09
灵卫放罚字〔2021〕第003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晋07民终906号
上诉人
-
1251.52
一、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9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G某某、C某某各项损失625.76元; 三、灵石县中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G某某、C某某各项损失625.76元; 四、驳回G某某、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8000元,由C某某、G某某负担14440元,由灵石县中医院负担1805元,由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担18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C某某、G某某负担40元,由灵石县中医院负担50元,由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担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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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晋0729民初1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C某某
被告:
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灵石县中医院
894.7
一、被告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计268.4元; 二、被告灵石县中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计626.3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8000元,由原告承担16245元,被告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542元,被告灵石县中医院承担1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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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0)晋0729民初1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G某某
被告:
灵石县中医院,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灵石县人民法院
2020-11-12
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灵石县中医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2020-11-12
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0)晋0729民初1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C某某
被告:
灵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灵石县中医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2020-03-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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