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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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1031执1184号 | 申请人 | - | -- | (2023)桂1031执1184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11-16 |
2 | -- | (2023)桂1031执42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6-27 |
3 | -- | (2023)桂1031民初808号 | 原告 | 原告: 隆林日强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54013 | 被告Y某某尚欠原告隆林日强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钢化玻璃款人民币5401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上述判决之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75.2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4-2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1031民初2302号 | 原告 | 原告: 隆林日强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 9392.29 | 一、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隆林日强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80元及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12.29元;二、驳回原告隆林日强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P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1-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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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桂1031民初808号 | 原告 | 原告: 隆林日强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4-2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1031民初2302号 | 原告 | 原告: 隆林日强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