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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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087 | (2024)粤0111执316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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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粤0111民初27591号 | 原告 | 原告: L某某,广东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隆中对实业有限公司 | 10000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隆中对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费80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隆中对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牌保证金2000元;三、驳回广东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广东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38.48元(已缴纳),被告广州市隆中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6.5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广东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