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2)浙0114民初5394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铁雅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蜗壳(杭州)物联有限公司 | 72799 | 1、被告蜗壳(杭州)物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铁雅物资有限公司租金70299元;2、被告蜗壳(杭州)物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铁雅物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已减半),由被告蜗壳(杭州)物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铁雅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蜗壳(杭州)物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22-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