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雅物资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胡文香
913301045995769611
1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晓城天地商业中心4幢1007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企业动态 企业动态
企业暂无最新动态,监控该企业获取企业最新动态信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浙0114民初5394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铁雅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蜗壳(杭州)物联有限公司
72799
1、被告蜗壳(杭州)物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铁雅物资有限公司租金70299元;2、被告蜗壳(杭州)物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铁雅物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已减半),由被告蜗壳(杭州)物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铁雅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蜗壳(杭州)物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2022-11-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