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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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新22民终109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9元,由上诉人洪洞县国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3-16 |
2 | 其他 | (2021)新2222财保82号 | 被申请人 | - | 264204.4 | 冻结被申请人洪洞县国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洞西城支行的账户存款264204.4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841.02元,由申请人伊吾县弘毅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