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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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09)湛民初字第405号 | 被告 | 原告: 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李堂居民委员会 被告: 李家臣,平顶山市精细化工厂,平顶山市神翔化工厂 | 1055000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李堂居民委员会清偿拖欠的承包金(利润)105.5万元。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李堂居民委员会对被告平顶山市神翔化工厂、平顶山市精细化工厂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5元,由被告L某某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0-09-13 |
2 | 合同纠纷 | (2009)平民立终字第51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09-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