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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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22038169100283XQ001V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2023-07-16 | 2028-07-15 |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 |
2 | 公水审﹝2024﹞17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2024-05-11 | 2027-05-10 | 公主岭市水利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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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吉0184执保28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1-03-26 |
2 | 合同纠纷 | (2019)吉0381执822号 | 申请人 | - | -- | 通知如下: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民终275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更多 | 2019-07-30 |
3 | 其他 | (2019)吉03民终275号 | 上诉人 | - | 1993113.9 | 一、维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一项即"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沥青货款1365376.38元以及已付货款违约金627737.52元,合计1993113.9元";第三项即"驳回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未付款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合计66599.54元";
三、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未付款产生的逾期违约金(第一笔以101787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笔以347503.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7.67元,由上诉人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1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吉0381民初3892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 | 1993113.9 | 一、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沥青货款1365376.38元以及已付货款违约金627737.52元,合计1993113.9元;
二、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未付款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合计66599.54元;
三、驳回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0元,由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497.67元,由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7922.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7 |
5 | 其他 | (2018)吉0381民初3892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 | 1993113.9 | 一、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沥青货款1365376.38元以及已付货款违约金627737.52元,合计1993113.9元;
二、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未付款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合计66599.54元;
三、驳回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0元,由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497.67元,由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7922.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7 |
6 | 其他 | (2018)吉0105执683号 | 其他 | - | -- | -- | 2018-10-17 |
7 | 其他 | (2018)吉0105民初102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7625478.6 | 一、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625478.60元。
二、驳回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97元,减半收取计3419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198.5元,由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负担37589元,由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23 |
8 | 其他 | (2018)吉01民辖终12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7-18 |
9 | 合同纠纷 | (2018)吉0105执保129号 | 其他 | - | -- | 通知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 2018-07-05 |
10 | 其他 | (2018)吉0105执保127号 | 其他 | - | -- | -- | 2018-07-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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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吉0184民初986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2024-04-09 | |
2 | -- | (2024)吉0184民初986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吉0184民初1960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5-17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吉0184民初1960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5-09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吉0184民初1960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5-09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吉0184民初1960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4-25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吉0184民初1960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4-25 | |
8 | 其他 | (2021)吉0184行初97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2021-11-22 | |
9 | 行政复议 | (2021)吉0184行初97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2021-11-15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嘉瑞沥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联冠机械有限公司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