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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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甘0423执169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15 |
2 | 合同纠纷 | (2018)甘0423执75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9-05 |
3 | 其他 | (2019)甘0402行初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准许原告G某某撤回对被告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景泰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G某某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4-17 |
4 | 其他 | (2019)甘04民终171号 | 上诉人 | - | 2037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6元,由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29 |
5 | 其他 | (2018)甘0423民初3139号 | 原告 | 原告: 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 景泰县兴安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 | 183750 | 一、被告L某某向原告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偿还欠薪应急周转金150000元及利息33750元(从2015年3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开庭时止,共计45个月,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上共计183750元,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2018年12月7日至欠薪应急周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仍应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计2178元,由原告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678元,被告L某某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8-12-10 |
6 | 其他 | (2014)景行初字第6号 | 被告 | 原告: 甘肃新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一、撤销被告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15日给原告甘肃新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责令被告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白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甘肃新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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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甘0423民初3139号 | 原告 | 原告: 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 景泰县兴安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2018-12-06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甘0423民初449号 | 原告 | 原告: 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 甘肃陇业新能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2018-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