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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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8)川0108财保11号 | 被申请人 | - | 1500000 | 一、对担保人W某某名下成都市成华区某房屋(业务件号:权XXX)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西油正诚检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玉双路支行账户内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62×××68),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Z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8-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