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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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浙0784执恢1226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11-2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执恢36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04-1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7执770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9)浙07执77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2-23 |
4 | 其他 | (2019)浙0784执371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9)浙0784执3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4-30 |
5 | 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执2352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8)浙0784执23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4-30 |
6 | 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10551号 | 被告 | 原告: 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更多 | 2019-03-27 |
7 | 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911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康市支行 被告: 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本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晖,W某某,Y某某,L某某,浙江百佳乐实业有限公司,衢州正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15250000 | 一、由被告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康市支行借款本金76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10月16日止为1505993.12元,此后的利息以7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15%再加收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自2018年10月17日起以未归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15%再加收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康市支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三、由被告浙江本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衢州正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被告浙江百佳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用在借款本金76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2946元,由被告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08 |
8 | 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8804号 | 被告 | 原告: 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85000 | 由被告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可投应村村民委员会、可投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租金当年晚稻谷95400市斤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9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1 |
9 | 合同纠纷 | (2017)浙0784民初8515号 | 被告 | 原告: 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经济合作社 被告: 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67280 | 由被告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可投应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可投应村经济合作社土地租金当年晚稻谷95400市斤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4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4 |
10 | 合同纠纷 | (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20号 | 被告 | 原告: 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经济合作社 被告: 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103750 | 一、由被告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经济合作社土地租金按2014年晚稻谷计95400市斤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经济合作社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5-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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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浙0784民初4746号 | 被告 | 原告: 永康市毛虎山农场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1-08-13 | |
2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10551号 | 被告 | 原告: 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股份经济合? 被告: 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9-02-25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911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康市支行 被告: 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本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浙江百佳乐实业有限公司,衢州正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8-12-11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911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康市支行 被告: 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浙江百佳乐实业有限公司,X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衢州正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8-12-11 | |
5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8804号 | 被告 | 原告: 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股份经济合 被告: 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8-11-21 | |
6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2017)浙0784民初8515号 | 被告 | 原告: 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方岩镇可投应村经济合作社 被告: 浙江毕尔锐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7-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