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贾永明
91621002MA728RPK1W
2008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利源大厦6楼
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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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621002MA728RPK1W
新标准
营业执照
房屋建筑工程、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环保工程、拆迁工程(不含爆破)、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制作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绿化、亮化工程施工;石油及天然气开采辅助服务(钻井、修井、固井、压裂、试油);机械设备、钻采设备租赁及安装;油建(平井场、推土路);土石方工程设计与施工;供水服务;建材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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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9
2036-04-18
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民申2396号
被申请人
-
--
一、指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2020)甘10民终17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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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1002执162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甘1002执1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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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1026民初1953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宝云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775798.33
一、由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陕西宝云商贸有限公司钢材货款1899999.26元、运吊费101010元、垫资费866164.81元,共计2867174.07元;并按年利率5.775%支付1899999.26元钢材货款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全部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陕西宝云商贸有限公司对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8625元,共计47488元,由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000元,由陕西宝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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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4
其他
(2020)甘1002民初356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甘肃宏达集团庆阳联邦房产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9760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退付原告Y某某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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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1026执保7号
其他
-
--
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6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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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甘1002民初5158号
被告
原告:
西安旺凯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53229
一、被告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旺凯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453229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5.40%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西安旺凯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2元,被告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87元,原告西安旺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3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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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陕西宝云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万大集团晋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县人民法院
2020-0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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