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郭仲学
91620000224412194K
5430.61万元人民币
-
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1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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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甘民申45号
申请人
-
--
驳回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兰州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3-02-22
2
合同纠纷
(2021)甘0102民初5260号
第三人
原告:
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
--
准许原告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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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3
其他
(2017)甘0103民初79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兰州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19.39
被告兰州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房租170.90元、住房保证金1951元、砸墙押金300.00元及利息197.49元,合计2619.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4元,减半收取3162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3112元,被告兰州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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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5)兰民一终字第158号
被上诉人
-
12000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4)七民初字第30233号民事判决; 二、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 三、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200元,由兰州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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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5
合同纠纷
(2013)城法民一初字第101号
被告
被告:
兰州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000
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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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甘01知民初5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禾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5
2
--
(2023)甘01知民初5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禾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4
3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1)甘民终759号
被上诉人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01-25
4
合同纠纷
(2017)甘0103民初79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兰州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17-04-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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