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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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年5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东海油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更多 | -- | 杭州余杭区应急管理局 | 2022-04-11 | 余应急罚〔2021〕第2000107号 | |
2 | 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案件名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9日,我局临平中队通过当事人主动反应发现,当事人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临平街道西大街61-64号东海大厦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019年3月份开始,当事人在上述检查地点有4处建(构)筑物,均呈长方形,其中1号为砖混结构,层数为二层,二层面积相同,长约2.7米,宽约2.6米,高约10.45米,建筑面积合计约为14.04平方米,用途为货运电梯;其余三处为不锈钢结构,均为一层,2号构筑物长约4.0米,宽约2.0米,高约2.2米,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用途为泵房;3号构筑物长约7.0米,宽约4.0米,高约2.4米,建筑面积约28.0平方米,用途为生活水箱;4号构筑物长约10.0米,宽约7.0米,高约4.8米,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用途为消防水箱,该4处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约113.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20.04平方米。2019年11月4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上述四处建(构)筑物出具了以下意见“1、上述建筑物需经过规划审批许可;2、未经规划审批;3、原则同意其按规定程序补办规划手续。”。2020年1月9日,杭州华瑞新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造价评估报告书》,当事人搭建的4处建(构)筑物总造价为人民币贰拾玖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2978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责令十五日内补办手续并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玖仟柒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更多 | 297820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02-27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0504200227009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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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浙0110民初16607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杭州米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 | 10000 | 准予原告杭州米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米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4-14 |
2 | 合同纠纷 | (2019)浙民再373号 | 被申请人 | - | 700000 |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9218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8067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70万元。
三、驳回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7737元,由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1577元,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1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737元,由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1577元,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3-03 |
3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10民初16137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余杭区东湖艾群金属装饰商行 | 1291111 | 准予原告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20元,减半收取8210元,由原告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9-25 |
4 | 合同纠纷 | (2019)浙民申1508号 | 被申请人 | - | -- | 本案由本院提审 | 2019-06-26 |
5 | 合同纠纷 | (2018)浙0110民初8067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 | 6562429 | 驳回原告原告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737元,由原告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73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10-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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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浙0110民初16607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米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
2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浙0110民初16607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米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9-11-11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浙民再373号 | 被申请人 |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04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浙01民终9218号 | 被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08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浙0110民初8067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如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