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沪0115民初5420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鑫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汇塘角木螺钉厂 被告: 上海清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菊凤 | 682793 | 一、被告上海清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鑫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汇塘角木螺钉厂支付货款682,793元;
二、被告上海清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鑫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汇塘角木螺钉厂支付违约金(以上述第一项主文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7年7月3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6元,减半收取计5,578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848元,由被告上海清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1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沪0115民初54209号 | 申请人 | - | 75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清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K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农具新村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7-23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新民管终字第44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3-21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新民管终字第44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3-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沪0115民初5420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鑫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汇塘角木螺钉厂 被告: 上海清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8-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