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宝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谢振亚
91140108666618659D
100万元人民币
-
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33号6幢6层0602-5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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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晋0821民初2467号之一
原告
原告:
山西宝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段某
被告:
山西猗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山西宝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1元,由山西宝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段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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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晋0108执11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0)晋0108执1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告知本院,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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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3
其他
(2018)晋0108民初120号
其他
-
--
--
2018-02-0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尖商初字第144号
原告
原告:
山西宝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239254.96
一、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宝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9254.96元。 二、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宝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货款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9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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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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