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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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未及时报备、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后开户资料未及时报备。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 15000 | 中国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 | 2019-12-24 | (盐银)罚字〔2019〕第1号 | |
2 | 对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流入房市负有直接责任 | 警告 | -- |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 2018-11-21 | 嘉银监罚决字〔2018〕18号 | |
3 | 对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流入房市负有直接责任 | 警告 | -- |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 2018-11-21 | 嘉银监罚决字〔2018〕19号 | |
4 | 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股权投资 |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250000 |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 2018-11-19 | 嘉银监罚决字〔2018〕15号 | |
5 | 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流入房市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300000 |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 2018-11-19 | 嘉银监罚决字〔2018〕14号 | |
6 | 贷款用于验资 | 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 50000 |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 2013-12-25 | 嘉银监罚〔2013〕10号 | |
7 | 信贷资金进入信贷员个人账户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100000 |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 2009-12-25 | 嘉银监处罚〔2009〕17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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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424202405170203 | 330424202405170203 | 同意 | 2024-05-17 | 2099-12-31 |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盐建消验字﹝2023﹞第0014号 | 盐建消验字[2023]第0014号 | 同意 | 2023-06-09 | 2099-12-31 |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330401191030314605626 | 330401191030314605626 |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11-19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 | 330401201104616298467 | 330401201104616298467 |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11-05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5 | 临330424202101052 | 临330424202101052 | 同意 | 2021-12-30 | 2099-12-31 |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 | 330424210401851356680 | 330424210401851356680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非投资类) | 2021-04-02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7 | (浙税)许准字﹝2022﹞第(937)号 | 330424240424896798356 | 业务需要 | 2022-01-1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
8 | 330401200306418019105 | 330401200306418019105 |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3-06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9 | (浙税)许准字﹝2022﹞第(5718)号 | 330424240424899004565 | 业务需要 | 2022-04-1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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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424民初875号之一 | 其他 | - | 164459.21 | 1、被告乙归还原告甲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5659.21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9月25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800元,上述款项,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丙对被告乙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9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565元,由被告乙、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24-04-09 |
2 | -- | (2023)浙0424民初4427号 | 其他 | 被告: D某某 | 4996201 | 一、被告乙方归还原告甲方合同号8761120210002196项下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53847.82元(暂算至2023年10月17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101721元,上述款项,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
二、被告乙方归还原告甲方合同号8761120230001135项下借款本金950000元、支付利息18467.39元(暂算至2023年10月17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32259元,上述款项,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
三、被告乙方归还原告甲方合同号8761120230005298项下借款本金800000元、支付利息12831.79元(暂算至2023年10月17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7074元,上述款项,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
四、被告丙方、D某某对被告乙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丙方、D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乙方追偿;
五、驳回原告甲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9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82元,由原告甲方负担308元,被告乙方、丙方、D某某共同负担51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4-04-08 |
3 | -- | (2024)浙0424执恢117号 | 其他 | - | -- | -- | 2024-03-05 |
4 | -- | (2024)浙0424执恢62号 | 其他 | - | -- | -- | 2024-02-04 |
5 | -- | (2023)浙0424民初4165号 | 其他 | - | 880056.84 | 一、被告乙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甲方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8872.07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6月14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止)及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443元;
二、被告丙方对被告乙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甲方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8918.10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8月23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止)及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445元;
四、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甲方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7136.84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2月17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止)及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256元;
五、被告己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甲方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9510.83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6月2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止)及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475元。
如果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90元、财产保全费6580元,合计15570元,由被告乙方、丙方共同负担3972元,被告D某某负担5260元,被告W某某负担3908元,被告己方负担2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4-02-04 |
6 | -- | (2024)浙0424执恢33号 | 其他 | - | -- | -- | 2024-01-30 |
7 | -- | (2023)浙0424执1642号 | 其他 | - | -- | -- | 2024-01-11 |
8 | -- | (2023)浙0424执1073号之七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3)浙0424执10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12-28 |
9 | -- | (2023)浙0424民初4040号 | 其他 | - | 19968982 |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甲公司借款本金19557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内容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11982元;
三、对上述判决内容,原告享有以被告乙公司提供的位于海盐县······等总计160套房产【详见······不动产登记证明】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851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292元,由被告乙公司负担141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23-12-28 |
10 | -- | (2023)浙0424民初3824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Y某某 | 167694.61 | 一、被告Q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28757.61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28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Q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937元。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7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97元,由被告Q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3-12-0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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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H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2 | 裁判文书 | -- | P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G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4-29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Z某某、C某某、C某某、T某某、S某某、Q某某、X某某、L某某、C某某、G某某、Y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4-22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H某某、S某某、H某某、X某某、Z某某、X某某、J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3-18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T某某、Z某某、Z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3-13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P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G某某、S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2-22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H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1-31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Z某某、C某某、C某某、T某某、S某某、L某某、C某某、G某某、Y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3-12-14 | |
9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R某某、海盐辉煌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G某某、嘉兴玉腾建设有限公司、M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10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3-11-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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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424民诉前调4357号 | 被申请人 | -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6-03 | |
2 | -- | (2024)浙0424民初87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T某某,Z某某,Z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5-15 | |
3 | -- | (2024)浙0424民初87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T某某,Z某某,Z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5-15 | |
4 | -- | (2024)浙0424破1号 | 申请人 | -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5-14 | |
5 | -- | (2024)浙0424民初90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X某某,J某某,Y某某,X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W某某,D某某,S某某,X某某,C某某,F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4-22 | |
6 | -- | (2024)浙0424民初90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X某某,J某某,Y某某,X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W某某,D某某,S某某,X某某,C某某,F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4-22 | |
7 | -- | (2024)浙0424民初906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Z某某,W某某,H某某,J某某,C某某,C某某,X某某,C某某,K某某,G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4-12 | |
8 | -- | (2024)浙0424民初90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X某某,J某某,Y某某,X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W某某,D某某,S某某,X某某,C某某,F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9 | -- | (2023)浙0424民初4427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盐合景酒业有限公司,海盐玖满溢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10 | -- | (2024)浙0424民初90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X某某,J某某,Y某某,X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W某某,D某某,S某某,X某某,C某某,F某某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