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医疗保障局

正常 长三角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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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浙1021执283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3)浙1021执2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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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7
2
追偿权纠纷
(2023)浙1021执20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3)浙1021执2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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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3
追偿权纠纷
(2023)浙1021民初931号
原告
原告:
玉环市医疗保障局
被告:
L某某
--
准许原告玉环市医疗保障局撤诉。
2023-03-02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2)浙1021民初492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
278.15
一、由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5117.25元。 二、由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玉环市医疗保障局支付医疗费278.15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57.5元,被告H某某负担20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484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149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1696元。(此款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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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浙1021执3017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浙1021执30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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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6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浙1021执301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浙1021执30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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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浙1021民初4951号
第三人
原告:
B某某
被告:
C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
30778.61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27445.97元; 二、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保险理赔款1223.14元; 三、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玉环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款2109.50元; 四、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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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8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浙10民终2539号
第三人
-
144000
准许Z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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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9
侵权责任纠纷
(2019)浙1021民初5988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G某某,G某某,Z某某
217159.78
一、由被告G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Z某某23137.24元; 二、由被告G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第三人玉环市医疗保障局支付57.99元; 三、由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193848.57元; 四、由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三人玉环市医疗保障局支付115.98元; 五、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4元(原告预交249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313元,被告G某某、G某某负担137元,被告Z某某负担114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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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10
其他
(2020)浙1021执982号
申请人
-
--
--
2020-08-13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3)浙1021行初4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玉环市医疗保障局
玉环县人民法院
2023-08-08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浙1021民初492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2-08-02
3
追偿权纠纷
(2022)浙1021民初2033号
原告
原告:
玉环市医疗保障局
被告:
W某某,L某某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2-06-27
4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浙1021民初492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2-03-01
5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9)浙1021民初5988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G某某,Z某某,G某某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0-08-14
6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9)浙1021民初4497号
第三人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浙江纪驰家居木业有限公司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0-07-08
7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9)浙1021民初4104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S某某,Y某某,C某某,Z某某,Y某某,Y某某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0-05-08
8
健康权纠纷
(2019)浙1021民初4952号
第三人
原告:
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
被告:
隆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19-10-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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