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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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闽0602刑初571号 | 其他 | - | 131600 | 一、被告人林某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李某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蒋某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四、被告人蒋某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五、被告人陈某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六、已追缴的被告人林某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元、被告人蒋某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23-0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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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W某某,W某某,福建所罗门投资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S某某,F某某,W某某,Z某某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
2 | -- | (2015)芗刑初字第128号 | 原告 | 原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H某某,P某某,L某某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2015-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