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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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闽0602刑初571号
其他
-
131600
一、被告人林某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李某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蒋某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四、被告人蒋某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五、被告人陈某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六、已追缴的被告人林某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元、被告人蒋某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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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W某某,W某某,福建所罗门投资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S某某,F某某,W某某,Z某某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02-20
2
--
(2015)芗刑初字第128号
原告
原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H某某,P某某,L某某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15-03-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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