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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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05-20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03-15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1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08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02-22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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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浙0106民初8435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悦容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之江大桥开发有限公司 | 350000 | 一、解除杭州悦容广告有限公司与杭州之江大桥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签订的《杭新景高速公路延伸段之江大桥灯杆广告位租赁合同》。
二、杭州之江大桥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悦容广告有限公司租金300000元及履约保证金50000元。
三、驳回杭州悦容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2元,由杭州悦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653元,杭州之江大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89元。
杭州悦容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之江大桥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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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浙0106民初8435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悦容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之江大桥开发有限公司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6-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