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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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579号 | 第三人 |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上海杨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21938.5 | 一、被告上海杨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G某某补缴2006年3月至2008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差额人民币21,938.50元;二、原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民币5025.80支付给被告上海杨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三、原告G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09-03-11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579号 | 第三人 |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上海杨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