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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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京73行初183号 | 第三人 | 原告: 永吉县岔路河镇瀚翔粮米加工厂 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12000 | 驳回永吉县岔路河镇瀚翔粮米加工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瀚翔粮米加工厂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