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正常 西南
刘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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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黔04民终156号
被上诉人
-
188200
准许上诉人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2032元,由上诉人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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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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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402民初1177号
第三人
原告:
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140554.6
一、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40554.60元。 二、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工程款人民币140554.6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鹅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4元,由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人民法院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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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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