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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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鲁0302民初58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党度贤,山东家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淄博百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100000 | 一、党度贤赔偿W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7777.68元;
二、山东家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W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2984.29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党度贤、山东家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W某某负担107.00元,由党度贤负担549.00元,由山东家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49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