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赵晔青
91310115734562045L
2200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7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8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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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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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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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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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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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26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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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其他
罚款:3000元
3000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2022-11-15
--
2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其他
罚款8.0000万元,责令停止使用
8000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11
沪市监检处〔2019〕322019160083号

信用中国 22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浦绿容许﹝2021﹞312号
新标准
关于上海天然气主干管网五号沟LNG站-临港天然气管道工程(第五期)决定通过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为支持上海天然气主干管网五号沟LNG站-临港天然气管道工程(第五期)的实施,准予临时使用浦东新区G1503西侧(拱极路至拱极路南侧500米处)3864平方米绿地作为施工作业面,借用期限为90天(2021年10月15日-2022年1月12日)。二、临时使用绿地范围内涉及迁移香樟、女贞、榉树等乔木1720株,迁移垂丝海棠、紫叶李、桂花等灌木346株,迁移珊瑚、蚊母、红叶石楠等片植灌木495平方米,迁移麦冬1140平方米。绿化施工应由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迁移苗木应在适宜的季节实施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以确保苗木成活率。三、施工时应注意对周边绿地的保护并最大限度缩小施工作业面以减少对绿化的影响,防止扬尘,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接受管理部门监管。四、施工时严格遵守《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埋设地下管线、建设地下设施,要确保绿化种植条件,其上缘与绿地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绿地开挖边线与绿地内保留的树木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九五米。五、工程结束后,及时按绿化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方案予以恢复绿地并接受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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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2099-12-31
浦东新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
浦水务许字﹝2020﹞第931号
新标准
关于上海市天然气主干管网 济阳路管道搬迁工程决定通过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同意你公司实施济阳路天然气管道搬迁工程穿越外环南河采用顶管的施工方案(续办)。二、济阳路西侧天然气管线穿越外环南河顶管长度为62米,管顶标高按-3.30米(吴淞基面)控制。三、济阳路天然气管道搬迁工程应严格按照河道蓝线规划及图纸设计要求实施。外环南河河道规划控制规模为:河口宽50.0米、河底宽20.0米、河底高程(吴淞基面)-1.50米、河道两岸各控制20.0米为陆域控制范围。四、管线及两侧各6米范围内及天然气管线保护范围外至济阳路西侧红线范围内的河道按规划同步实施护岸工程。五、施工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六、工程完工后,为确保管线安全,你单位在管线穿越河道两岸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标明涉河管线走向和有关参数。七、如工程涉及到绿化等其它事项请另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八、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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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2099-12-31
浦东新区水务局
3
浦水务许字﹝2020﹞第498号
新标准
关于上海市天然气主干管网五号沟LNG站-临港天然气管道工程3标决定通过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原则同意上海市天然气主干管网五号沟LNG站-临港天然气管道工程3标段项目在人民塘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申请,该工程经上海市发改委《关于上海市天然气主干管网五号沟LNG站—临港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沪发改能源[2017]114号)文件批复同意建设。该工程涉及海塘范围内施工的主要内容如下:天然气管道在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LNG站处穿越人民塘,本次管道穿越人民塘采用非开挖定向钻方式敷设,穿越管道与人民塘路轴线中心线夹角为53°,海塘范围穿越长度约65m,穿越人民塘中心点控制点坐标(X=6298.19,Y=22281.24),管道距离堤顶中心线高程为-2.5m,设计管道管径DN800mm,设计压力6.0Mpa(具体内容以经审核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为准)。二、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防汛责任单位,应健全防汛责任体系,制定防汛预案,落实防汛措施,确保防汛安全。三、施工期间你公司应保证施工安全,施工范围内如遇其它管线、设施,应与其权属单位协商,征得对方同意方可施工。施工时对沿线海塘防汛设施和绿化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四、该项目竣工后,管道占用的海塘土地权属不变。五、该项目涉及河道、绿化、公路等事宜,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落实。六、本项目施工作业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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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2099-12-31
浦东新区水务局
4
沪浦路许准决-接-[2018]第9号
新标准
关于港建路延伸段天然气管网公司开设临时道口工程决定通过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为配合港建路延伸段天然气管网公司开设临时道口工程需要,同意在港建路4K+800-4K+820人行道,绿化带,南,长15.00米,宽10.00米等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道路宽为:9米,转弯半径为3米,机非隔离带宽为:/米,中央隔离带宽/米,核定施工期限为2018年04月10日至2018年05月09日,使用期限为2018年04月10日至2019年05月09日。要求: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服从公路路政及公路管理人员管理;2、及时开工、按时完工,施工时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交通标志、导向牌、护栏、夜间警示灯、施工铭牌等有效到位,确保交通安全畅通;3、工程结束后,及时通知公路管理部门现场验收并做好书面交接手续;4、办好管线监护,注意保护相邻管线及其它公路路产,如有损坏依法赔偿;5、到交警支队办好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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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2099-12-31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
5
浦水务许字﹝2020﹞第373号
新标准
关于上海市天然气主干管网五号沟LNG站-临港天然气管道1标段决定通过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同意你公司建设上海市天然气主干管网五号沟LNG站-临港天然气管道工程在石皮泐港、东三灶港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搭建钢便桥。二、钢便桥采用二跨过河,跨径为9+9=18米,梁底标高4.8米(吴淞基面)。三、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四、使用期满后,你公司须自行拆除钢便桥,恢复河道原状,并组织验收。逾期不拆除的,按相关规定移交水务执法部门处理。五、钢便桥使用期间应落实好防汛责任制和相关安全措施。遇紧急情况及时向浦东新区水务局及浦东新区河道管理事务中心报告。六、涉及绿化搬迁等其它事项请另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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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2099-12-31
浦东新区水务局
6
浦水务许字〔2019〕第260号
新标准
关于上海市天然气主干管网临港—上海化工区天然气管道工程决定通过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原则同意上海市天然气主干管网临港-上海化工区天然气管道工程在人民塘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申请。工程经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天然气主干管网临港-上海化工区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沪发改能源[2016]114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天然气主干管网临港-上海化工区天然气管道工程初步设计的函》(沪建综规[2017]17号)文件批复同意建设。海塘范围具体施工内容如下:(1)天然气管道在浦东新区芦五公路(泐马河以东、随塘河南侧)穿越人民塘。本工程管道穿越人民塘采用顶管方式敷设,穿越管道与人民塘轴线中心线夹角为108°,顶管穿越人民塘中心控制点坐标(X=-40715.550、Y=29459.516),管顶高程-4.00m,管道管顶埋深距人民塘外坡坡脚垂直距离约8.1m,距人民塘内坡坡脚垂直距离约6.5m,穿越海塘距离34.5m。设计管道规格Φ813x15.9,材质L415M,设计压力6.0MPa,顶管管径为φ1219×14.3钢套管。(2)因工程建设在备塘管理范围外青坎内顺堤敷设上水管30m,距坡脚6.3m,东距天然气管道15m,北端与青坎内原上水管相接,向南延伸至新建上水管网中,上水管管道高程2.0~6.1m。采用开槽直排方法施工,上水管管径DN110,采用PE管材,管道设计压力0.5MPa(具体内容以经审核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为准)。二、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防汛责任单位,应健全防汛责任体系,制定防汛预案,落实防汛措施,确保防汛安全。三、施工期间你公司应保证施工安全,施工范围内如遇其它管线、设施,应与其权属单位协商,征得对方同意方可施工。施工时对沿线海塘防汛设施和绿化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四、该项目竣工后,管道占用的海塘土地权属不变。五、该项目涉及河道、绿化、公路等事宜,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落实。六、本项目施工作业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及时通知海塘管理部门核查认可,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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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2099-12-31
浦东新区水务局
7
2019ZZ0046
新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奉贤青村调压设备及进站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019-10-17
2099-12-31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8
浦水务许﹝2021﹞256号
新标准
关于上川路(金群路-川南奉公路)改建工程决定通过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同意你公司实施上川路天然气管道搬迁工程穿越中横港采用定向钻的施工方案。二、上川路北侧天然气管线穿越中横港定向钻长度为360米,管顶标高-8.7米(吴淞基面)。三、上川路天然气管道搬迁工程应严格按照河道蓝线规划及图纸设计要求实施。中横港河道规划控制规模为:河口宽30.0米、河底宽10.0米、河底高程(吴淞基面)0.0米、河道两岸各控制20.0米为陆域控制范围。四、管线及两侧各15米范围内的河道按规划同步实施护岸工程。五、工程完工后,为确保管线安全,你单位在管线穿越河道两岸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标明涉河管线走向和有关参数。六、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组织验收。七、施工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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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2099-12-31
浦东新区水务局
9
1701qp0006
旧标准
--
对上海天然气主干管网练塘返输工程新建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许可
--
2099-12-31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10
SJSX20210063
新标准
闵行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示范工程配套天然气供应工程项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2021-04-28
2099-12-31
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0151民初12791号之一
其他
原告:
任某1,任某2
被告:
朱某1,朱某2
--
本案按任某1、任某2撤回起诉处理
2023-12-29
2
物权保护纠纷
(2020)沪0120民初498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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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3
物权保护纠纷
(2020)沪01民终1110号
被上诉人
-
11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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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沪0120民初2262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11200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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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沪0106民初4096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249120.2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交强险赔付款120,7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商业三者险赔付款124,420.2元; 三、被告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律师费4000元(已履行3320元); 四、原告C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3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645元,由被告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负担2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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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6
其他
(2017)沪0114民初15755号
其他
-
--
--
2018-01-22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沪0115民初25304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4378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D某某12,5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D某某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D某某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元(已由原告D某某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D某某负担20元,由被告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负担67元,被告应负之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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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沪0115民初2530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1561.2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M某某9,761.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M某某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M某某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元(已由原告M某某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M某某负担20元,由被告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负担32元,被告应负之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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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9
物权保护纠纷
(2016)沪民申57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高小未的再审申请
2016-06-27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02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2200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36,522.34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 二、被告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12,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19.80元(已由原告L某某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316.80元,被告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负担3,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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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9

开庭公告 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身体权纠纷
(2020)沪0115民初8541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上海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7-27
2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0)沪0115民初8541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上海煤气第二管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1-20
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沪0120民初4986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0-05-27
4
排除妨害纠纷
(2019)沪0120民初2262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19-12-10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沪0106民初4096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8-11-26
6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7)沪0114民初1575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7-12-07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沪0115民初25304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G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7-05-09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沪0115民初2530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G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7-05-09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02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
闵行
2015-12-07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03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X某某,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
浦东
2015-10-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