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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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闽0423财保8号 | 申请人 | - | 16000000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华晟(福建)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清流县财通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等财产的查封、扣押。 ...更多 | 2016-03-02 |
2 | 其他 | (2016)闽0423财保6号 | 申请人 | - | 1600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华晟(福建)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
二、查封、扣押担保人清流县财通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等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3-01 |
3 | 合同纠纷 | (2015)清民初字第156号 | 原告 | 原告: 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华东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G某某,G某某,G某某 | 77700 | 一、被告G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水、电等五金材料款77700元;
二、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G某某对原告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水、电等五金材料款不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871.5元,由被告G某某、G某某、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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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华东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2015-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