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正常 华中
秦春华
124311227828564007
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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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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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湘1122执1085号
被执行人
-
--
东安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及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9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C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东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东安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2民初2808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99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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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2
劳动争议
(2022)湘11民终994号
被上诉人
-
203930
一、维持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原告C某某与被告东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2016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东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支付原告C某某2016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东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支付2016年7月24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71589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东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支付原告C某某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的工资386元”; 二、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被上诉人东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支付上诉人C某某2016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赔偿金31955元; 四、驳回上诉人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上诉人东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C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东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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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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