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弘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樊勇
91330301577703368C
3708.8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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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管委会办公楼51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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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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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开罚〔2021〕10号温州弘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330301577703368C法定代表人:樊勇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四路与滨海五道交叉口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月1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浙南经济总部大厦944办公室在线监控室回看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在线监控运行情况时,发现你(单位)于2020年10月9日晚上20点19分至20点22分随意进入你(单位)在线监控房,更换其中一台在线仪器中的自动采样水瓶,随即执法人员拷贝在线监控视频赶赴你(单位)该公司进行调查。现场发现你(单位)从事污水处理,已取得环评审批及验收,生产过程中有污水、固废产生。经现场视频确认,你(单位)承认2020年10月9日20点19分至20点22分进入滨海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监控房更换在线监测仪器中水样的事实,你(单位)的行为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21年1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通过视频承认2020年10月9日20点19分至20点22分进入滨海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监控房更换在线监测仪器中水样的事实;2、2021年1月1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的四至环境、空间布置和在线监控房的位置;3、2020年10月9日视频资料1份和2021年1月12日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单位)通过视频承认2020年10月9日20点19分至20点22分进入滨海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监控房更换在线监测仪器中水样的情况;4、2021年1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2020年10月9日20点19分至20点22分进入滨海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监控房更换在线监测仪器中水样的事实。5、信息确认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现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6、温州弘业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和第三方温州弘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托管运行的关系。7、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温开环建【2008】1号),竣工验收意见(温开环验【2010】60号),证明你(单位)环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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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2-03-28
温环开罚〔2021〕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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