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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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冀0403民初290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被告: H某某,邯郸市耀博物资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邯郸市友缘物资有限公司,S某某,邯郸市瑞茂贸易有限公司 | 352889.72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本金352889.72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邯郸市耀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L某某、被告邯郸市友缘物资有限公司、被告S某某、被告邯郸市瑞茂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L某某、被告S某某向原告民生银行邯郸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范围内向被告H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9元,减半收取3940元,由被告H某某、邯郸市耀博物资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邯郸市友缘物资有限公司、S某某、邯郸市瑞茂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0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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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H某某、邯郸市耀博物资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邯郸市友缘物资有限公司、S某某、邯郸市瑞茂贸易有限公司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2017-09-21 |